發布時間: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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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明確持證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按證排污、自證守法。針對持證單位如何落實環境管理要求方面,上海環保管家排污許可團隊梳理總結了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水環境管理、大氣環境管理、固廢管理、噪聲管理、土壤和地下水管理、建設項目管理等管理要求,并提出了落實建議。本期重點介紹如何落實水環境管理要求,供相關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一、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管理要求
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管理要求主要集中在廢水間接(直接)排放口信息表和廢水類別、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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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位置、污染因子和排放去向
排污單位排放廢水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因子應與排污許可證保持一致。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生產性廢水不得外運處理,禁止將污水排向地下水環境。
圖1 排污許可證廢水排放口位置信息示例圖
圖2 排污許可證廢水排放信息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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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工藝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與排污許可證保持一致,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圖3 排污許可證廢水污染治理設施信息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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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設施臺賬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如廢水防治設施運行狀態、污染物排放情況、藥劑添加情況等內容。當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記錄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參考圖4。
圖4 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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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于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管理要求,后續將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篇章具體展開,本文不再詳述。
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
此外,排污單位應落實其他環境管理要求中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相關要求,保持廢水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處理達標。常見的廢水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要求參考表1。
表1 常見廢水治理設施管理要求一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