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上海特大型城市特點,保障城市環境安全,提高企業事業
單位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響應、處置能力,有效降低突發環境事
件的危害,規范本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制定
本指南。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
2、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以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的編制: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
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
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涉及生產、使用、存儲、釋放、處置或利用危險化學品、
危險廢物等環境風險物質的企業。
上述企業的已建、在建、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凡可能涉及
環境風險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均適用本指南。
國家和上海市主管部門對預案編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