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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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預案在驗收前完成即可?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說到,應急預案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備案,但是也說到,試生產期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進行制定和備案。針對該問題,有如下幾處疑問:
1、調試期與投入生產、投入使用的定義區分。現行規范要求調試期從竣工到驗收公示,原則不超過3個月,企業已將調試期進行了3個月的公示,各項環保措施到位,那么在這3個月內有間斷性生產行為,如每天上午生產,其他時間停工,另外產品有外售,那此種行為是定義為調試行為還是生產行為或者使用行為。
2、新建項目的應急預案完成時間是否應該是調試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