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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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工業噪聲監測指標包括哪些?
問題 2
廠界噪聲如何開展布點監測?
答:噪聲監測布點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相關要求。具體如下:
(1)根據GB12348第5.3.1測點布設,“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2)根據HJ819第5.4.1監測點位布設:
a)廠界環境噪聲的監測點位置具體要求按GB 12348執行。
b)噪聲布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廠內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布點;
2)根據廠界周圍敏感目標布點;
3)“廠中廠”是否需要監測根據內部和**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4)面臨海洋、大江、大河的廠界原則上不布點;
5)廠界緊鄰交通干線不布點;
6)廠界緊鄰另一排污單位的,在臨近另一排污單位側是否布點由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問題 3
如何填報噪聲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問題 4
如何填報噪聲執行(守法)報告要求?
答:根據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納入年度執行報告。現有執行報告填報要求,根據企業各自執行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確定并填報。下圖為填報示例:
